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于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在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以上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以及企業該如何避免締約糾紛”的相關內容。在這里要注意,企業經營者在遭受他人惡意磋商導致損害時,往往會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無法追究對方責任,自認倒霉。結果企業的正當權益未能得到實現,帶來的否定性結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風險。為了避免企業因締約過失出現損失,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委托律師對合同進行前期的審核避險,審核合同條款是否完備以及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從根源上減少發生締約過失糾紛的可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手房1、了解產權可靠性一般在房產證上都顯示該房產購買時間、面積、價格...
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減少的原因?1 開發商的項目建造周期過長土地使用年限...
二手房1、購房產權證還沒有辦出來的房屋,要注意核實動遷安置協議,要求動...
二手房1、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
二手房小產權房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也是城鎮化的產物。隨著城市的發展,...
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
離婚時,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最高額,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作出明確...
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
Copyright 2004-2022 faping.com 版權所有 郵箱:434 922 62@qq.com 備案號:京ICP備2023000331號-22 有害信息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