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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提存標的物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之一

2023-03-17 10:25:52 來源:

一、民法典對于提存物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提存標的物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債務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存標的物,并且通知債權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七十條【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提存通知】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在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可以提存標的物,提存標的物后要通知債權人,提存標的物是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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