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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簽訂的四大原則是什么?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都哦有哪些?

2023-04-03 14:46:48 來源:法律解答網

有很多原因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終止,最為常見的就是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導致的終止。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還有哪些呢?

一、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三)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

(四)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

(五)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1、約定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于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簽訂的四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三)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三、保險合同簽訂后多長時間生效

保險合同簽訂后,具體的生效時間應該以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為準,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有效期是一年,保險合同期滿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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