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
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這里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
所謂情勢,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勢。情勢變更與上述不可抗力變更相似,但情勢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國家經濟政策(含指令性計劃)和社會經濟形勢等。情勢變化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于,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化是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在客觀情勢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履行明顯不公平,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規定明顯對一方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此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例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根據國家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國家指令性計劃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調整,這就使得合同原內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再繼續履行或者沒有意義或者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此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則明顯對當事人不公平。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
這里所說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成立后,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才能實現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義。特別是履行期限問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就會使按合同原規定履行失去意義或者沒有必要(針對對方來講)。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這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來的意義。因此,鑒于這些情況,賦予無過錯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是應該的。但是,該當事人仍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而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但嚴重違約時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雙方都違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民法典》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對于上述五種合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撤銷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請求變更不真實的內容。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是撤銷還是變更合同有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不愿撤銷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合同。選擇變更的,雙方可協商變更有關內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選擇變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變更后,雙方應當按新內容履行。這與撤銷合同不同,因為撤銷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當事人不再履行。
5.因當事人自愿而變更合同這里所說的當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既然是當事人協商同意訂立的,那么,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變更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說,經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他們訂立的合同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合同關系更能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使生產經營活動更能符合實際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費或者損失。但是,當事人自愿協議變更其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這種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
合同可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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