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具體法律特征
低價銷售又稱掠奪性定價,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和壟斷市場份額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價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不正當低價銷售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的低價銷售有著重要的區別,現就其法律特征分析如下:
首先,不正當低價銷售是一種破壞競爭的違法行為。其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會給同類競爭者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危險,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影響競爭對手的建立、生存和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使市場結構趨于不合理,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均將其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禁止。如,在日本,其被視為“不當賤賣”而予以禁止,在歐洲,其被稱為“掠奪性定價”而納入競爭法調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其次,不正當低價銷售嚴重違背價值規律和經營規則。企業商品的價格取決于多種因素,一般包括成本、稅金、利潤與合理的流通費用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制約。但其中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成份,是確定商品價格的最基本依據和最低經濟界限。眾所周知,企業產品的價格只有高于成本,客觀地反映商品的價值,經營者才能勞有所獲、盈利生存;反之,如果企業產品的價格低于成本,則勢必導致虧損經營,使企業難以維持,甚至走向破產。因此,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和正常的經營規則,經營者根本不應當也不可能長時期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當某些企業為擠垮競爭對手時,則不惜以暫時的賠本為代價,去換取日后長久的獨占經營和高額壟斷利潤。這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不正當低價銷售的反競爭本質。
最后,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與迷惑性。其一,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的目的,常常不象人們認為的那樣,僅僅旨在消滅或驅逐競爭對手,多數情況下,實行低價銷售的經營者的目的,在于說服或迫使競爭對手接受其控制或與其進行合作,如共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份額等,以避免兩敗俱傷。這就使得不正當低價銷售常常以較為隱蔽的形式進行,往往給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造成極大的困難。其二,從表面看,經營者的低價銷售行為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是有利的,而且好象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但行為人采取低于成本這種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其真正目的決不是為了讓利消費者或服務社會,在其擠垮競爭對手、完全占領市場后,便會任意抬高價格,謀取暴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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