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通常為兩類主體,一是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行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均是競爭帶來的消極產物。
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若違犯法律、行政規章的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和濫收費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沒收違法所得,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紤]到這種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規定有權查處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職能部門是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包括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的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了該法第7條所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沒收違法所得,還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不得實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上述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了。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若違犯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須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等。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還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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