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投保后,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賠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受害人可向誰主張賠償?這些交通事故賠付的問題你都知道嗎?
一 原告主體審查篇
01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非死亡類案件)賠償應由誰主張?
答:原則上以事故認定書、事故證明書中記載內容確定被侵權人主體。
02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向誰主張?
答:財產損失應當由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財產所有權人授權他人主張權利或者他人能證明其為填補損失支出了費用,被授權者、費用的實際支出者亦可主張權利。
03 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死亡的,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答: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撫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奉法君提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的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第二順位的近親屬。有第一順位近親屬的,由第一順位近親屬主張權利;無第一順位近親屬的,由第二順位近親屬主張權利。
二 被告主體審查篇
04 交通事故中如何確定侵權人?
答:原則上以事故認定書、事故證明書中記載內容確定侵權人主體。若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侵權人涉及用人單位責任、雇傭關系、掛靠關系等情況,還應將用人單位、雇主、被掛靠人等一并作為被告。
05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確定保險公司?
答:以事故認定書、事故證明書中記載的事故時間、保單來確定保險公司主體。
06 如何確定車輛所有人?
答:一般以車輛所有權證、行駛證上的所有人為準。
三 糾紛處理篇
07 租用、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無過錯?
答:1.出借人對借用人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如未對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格進行審查等,在此情況下,出借人雖有過錯,但并非是直接侵權人,故應由借用人先承擔賠償責任,出借人承擔與之過錯對應的補充賠償責任;2.出借人對出借車輛未盡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車輛有瑕疵或者車輛未進行年檢等,在此情況下,如車輛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應當承擔的是與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對應的賠償責任;3.出借人未購買交強險,因交強險具有強制性,車主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導致受害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得到賠償保障、使用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分散風險的機會,車主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08 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如何分擔?
答:投保義務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如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投保義務人應與實際使用人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09 擅自使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承擔?
答:一般情況下,可比照租用、借用的情況,所有人僅在有過錯的前提下承擔與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奉法君提示:根據《民法典》第1215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此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僅限于搶救費用墊付、不墊付財產損失),并依法享有追償權。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10
職務行為、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答:機動車駕駛人在履行職務行為或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應當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如勞動者或提供勞務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勞動者或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11
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損失,是否應獲得支持?
答: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損失的,一般可予支持。
12 交警部門未出具事故責任報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交警部門未出具事故責任報告,僅出具了事故證明,但在事故證明中明確非機動車方有過錯行為的,一般結合侵權構成要件一并予以認定責任。如無法根據事故證明作出判斷,原則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即應由機動車一方證明非機動車是否有過錯,如無法證明的,則認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13 義務幫工行為(含無償代駕)責任如何承擔?
答: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承擔連帶責任。駕駛人為了車輛所有人的利益無償代為駕駛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車輛既具有運行支配權,也享有運行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進行判斷。
14 有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答:如為個人代駕的,參照個人勞務關系處理;如為代駕公司安排的代駕人,則應由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15
被保險人投保后,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答:《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1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見,支付保險費一般不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相關約定。投保單均會顯示收費確認時間、生成保單時間、保單打印時間、投保期限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被保險人投保后,保單生效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賠付。
16
若發生酒駕、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并依法享有追償權。
17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強險是否賠付?第三者商業險是否賠付?
答: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違法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享有追償權。
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18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受害人具體可向誰主張賠償?
答:根據民法典第1211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12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13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此,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可向機動車實際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機動車掛靠人、被掛靠人,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主張賠付。
19 事故發生后,交強險能對司機或乘坐人員賠付嗎?
答:交強險的賠付對象為除司機或乘坐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即車外人員),對于司機或乘坐人員的損失應轉換賠付角度,由對方車主(駕駛人、實際使用人、被掛靠人)、保險公司依法賠付,同時投保座位險的,可主張座位險賠付(保險公司同意的可一并處理,否則,需按保險合同糾紛另行起訴)。
同時,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一般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20
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投保),車主是否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
答: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公益性。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1
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投保)車輛發生事故,侵權人與投保義務人非同一人,投保義務人(即車主或實際車輛管理人)需賠付嗎?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2
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蛘哌`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3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應如何賠付?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4 同一事故致多人受傷,部分受害人能否先行起訴?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5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可否拒絕理賠?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
車輛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可否拒絕理賠?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7 交強險傷亡保險請求權能否轉讓或設定擔保?
答:不能。交強險的功能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其中人身傷亡保險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疇,具有人身屬性,不可轉讓。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8 受害人傷情嚴重,無法支付大額醫療費,怎么辦?
答: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或機動車一方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9
無償搭乘非營運車輛,造成搭乘人損傷,能否減輕駕駛人責任?
答: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30
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已由社會保險報銷的醫療費,是否還可再行主張賠付?
答:實踐中,社會保險已報銷醫療費不計入賠償范疇,但受害人投保的商業險(如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且已賠付的,不應抵扣賠償款。
內容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轉自:奉法尚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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