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設了對“跳單”支付中介報酬的規定,但如中介公司未獨家代理銷售房屋,委托人通過其他中介公司達成交易,是否屬于“跳單”行為呢?日前,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這一問題給出了法律層面的答案。
不久前,南通的周某決定在位于市區的單位附近購買一套房屋,她通過多家中介機構關注房源信息,并由中介機構帶看了部分房源。一個月后,某房產經紀公司工作人員主動聯系周某,根據她提出的需求推薦并帶看了多套房源。
經過反復比較,周某選中了某小區的一套房屋,房產經紀公司隨即聯系了房主王某夫婦,約定次日至公司門店具體洽談。周某向工作人員咨詢了中介費用、服務范圍等事宜,工作人員告知了費用標準并表示會給予最大力度的優惠,但雙方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此前,另一家房產置換公司也帶周某看過這套房屋,還簽訂了看房確認書。周某聯系該房產置換公司詢問中介費用,得知報價較低。于是,她以臨時有事為由通知房產經紀公司取消了原定的洽談,并通過房產置換公司與王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支付中介費4萬元。
房產經紀公司發現房屋售出,當即聯系周某核實,周某也坦誠告知自己購買了這套房屋。房產經紀公司認為自己提供了多日的中介服務,房屋臨近成交時卻被周某“跳單”,于是一紙訴狀將她和賣房者王某夫婦告至崇川法院,要求共同支付中介費4.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經紀公司為王某夫婦對外推薦房屋,向周某披露信息并帶看房屋,雖未與上述兩方簽訂書面中介合同,但都形成了事實上的中介合同關系。如果王某夫婦或周某利用房產經紀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私下成交則符合“跳單”情形,應當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但王某夫婦并非委托房產經紀公司獨家代理銷售該房屋,周某通過正當途徑在其他中介機構獲悉該房屋信息,并已先行察看該房屋,因此周某基于中介費用、服務質量或其他因素,最終選擇通過其他中介機構與王某夫婦成交房屋,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法院認定,周某和王某夫婦均不屬于“跳單”
據此,崇川法院判決駁回房產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據介紹,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于近日生效。
該案承辦法官陸燕紅介紹,“跳單”是中介合同糾紛領域比較常見的一種違約行為,《民法典》專門為此新增了相關規定。法官表示,判斷是否存在“跳單”,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該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委托人未利用該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而是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其有權選擇其他中介人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不能認定為“跳單”。(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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