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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分居的原因有哪些?婚姻破裂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2023-03-28 16:49:57 來源:法律解答網

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一般是靠感情威脅的,因此要是婚姻破裂的話其實也就是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了。那么我國法律中規定的關于婚姻破裂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呢?如果不滿足這個標準,那么法官就不能進行離婚判決。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32條列舉了下列四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痘橐龇ń忉?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痘橐龇ā芬幎ǎ?ldquo;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

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

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系。

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而可以直接判決準予離婚。

法官在對婚姻作出離婚判決的時候,需要考慮的婚姻破裂標準包括了上述四種,各位可以具體進行了解。如果不滿足以上情形,就無法作出離婚判決,但是法院可以調解離婚。

標簽: 婚姻破裂的判定標準 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感情不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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