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2018年5月,原告在網絡上看到被告發布有關“XXX培訓”項目活動內容,被告稱活動由xx部XXX中心聯合開展,并得到世界xxx等世界專業權威技術的支持和認可,并且可以取得證書。原告于2018年6月向被告支付了xxx元的證書費用,未參加培訓活動,即取得了XXX證。
原告后來得知,被告并不具備發放證書的相應資格,其發放的證書并沒有任何效力和作用。實際上,被告已于2018年5月被取消了執行XXX培訓項目資格,另外關于世界xxx這些機構并未在中國境內登記或備案,其在境內開展活動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原告起訴解除合同關系,主張退款和利息。
法院認為:
原告客觀上取得證書,被告應確保原告在中國境內可以使用該證書對外活動,一方面,被告已被取消執行項目資格,卻仍發放證書給原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世界xxx系境外組織,以其名義向原告發放證書并非臨時活動,系生產經營活動,其未經審批批準,所發放證書難以認定于在中國境內合法。綜上,原告客觀取得證書,但無法實現原告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關系應予支持,鑒于合同關系解除,被告理應退還收取的費用。且基于被告占有款項之不正當性及本案情況,支持利息。
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退還款項并支付利息。
律師評析:
代理本案過程中,當事人溝通案情時都會提出證書沒用,對方欺詐騙錢等。那作為律師,在詳細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要將這些事實情況轉化為法律事實,考慮證書沒用的依據是什么?如何去證明?退款的依據是什么?應該以哪個法律基礎去起訴,是要以欺詐撤銷還是按合同解除條款?
在本案中,就是首先調查證書的合法性,主體是否合法,是否有權利或者依據發放證書,多方求證并收集證據。在證實證書存在問題后,綜合考慮案件情況,以解除合同為切入點,完成案件代理。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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