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意義:
1.仲裁機構具有民間性質,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是兼職的,不屬于仲裁機構,可以避免行政干預、長官意志。
2.醫療糾紛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經濟性。
3.醫療糾紛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
4.醫療糾紛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
二、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幾種
1.醫院直接調解。找醫院的醫務科或醫患糾紛辦公室調解;
2.第三方調解,即醫調委調解。找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院均有醫調委的聯系電話,免費提供調解服務;
3.醫療事故鑒定。到醫院屬地的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4.法律訴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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