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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什么情況屬于無監護能力?未成年人監護人范圍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2023-04-20 15:33:52 來源:法律解答網
未成年人監護人范圍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1、未成年人監護人范圍具體規定如下:一般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父母什么情況屬于無監護能力?

1、父母無監護能力的情況: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因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等,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標簽: 未成年人監護人 無監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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