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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債務人的如何追債?民法典哪些是惡意逃債行為?

2023-04-07 10:51:18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民法典哪些是惡意逃債行為

惡意逃債行為包括如下: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就是通常所謂的“大船擱淺,小船逃生”。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

(二)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干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新企業向原企業交租賃費,低廉的租賃費可能已使用或連職工基本生活費都不足,更別說償還欠款了,除非出現企業破產情況,否則法院也無法實際執行已租賃的資產。如果承包、租賃給個人,會造成企業短期行為嚴重,拼資產、拼設備、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內迅速獲利。作為貸款物資保證的企業資產不斷減少,而我們對信貸資金的監管轉而間接面對承包者個人,這些個人對貸款的本金利息不負任何責任,極大地削弱了我們的監管力度。企業在最后破產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便通過變賣設備和土地的辦法獲得資金,但在轉讓中卻往往并不安排償還貸款,造成實際上的逃廢債。

(三)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我們索債時,對于所欠貸款,原企業已是雖有草屋若干,實無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系,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債權部門。這種做法也就是所謂的"金蟬脫殼"。

(五)通過不規范兼并、聯合、合資逃廢債。企業在兼并、聯合后,原有承貸法人取消,使得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模糊,失去了物資保證和安全保障。一種是在合資合作及聯營過程中,貸款企業將貸款形成的資產和資金作為入股資金,一旦合資成功,原有債務則擱置一旁,貸款企業可從合資企業中分紅獲利,而作為實際債權人的部門與貸款的實際直接受益者即合資企業之間卻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追債無門。另外一種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將一個企業分離為兩個企業,再由其中的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實施“兼并”,以此來甩掉貸款包袱。

六)利用不規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廢債。一些企業把股份制改造作為逃廢債的工具,借一個分廠或車間改成股份公司,計算總資產時卻把整個企業資產作為評估的基本條件,債務由原企業承擔,新組建的公司對外不承認債務;或將原廠的機器設備,按一定條件比如按分流人員多少帶入新企業,或由外單位借用部分資產,組成新的合作體,將原單位債務拋在一邊。使原企業資不抵債程度更加嚴重,大量貸款被原來的空殼企業承擔,造成債務懸空。

(七)利用不規范破產逃廢債。出于局部利益,借企業改制名義,“假破產”真逃債。破產前催債時,企業就會以“穩定”為借口,把責任推在職工身上,造成企業一直處于“在破產進行當中”的狀態,一直在破,卻一直也破不掉。破產不停產,不執行“關門走人,資產變現”的政策,原班人馬、原有資產,一邊搞破產,一邊換塊廠牌再生產,破產案件卻無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國對國有企業的破產實行審批制,企業從申請破產到進入破產程序將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經營者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將企業的有效資產轉移;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資產的變現和評估也由于相關部門內部操作,在扣除破產費用和職工安置費等后,對債權的清償已幾乎只能“畫餅充饑”。

(八)利用拍賣方式逃廢債。企業破產后進行所謂的公開拍賣,卻實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買主,定好價位,在競價時一錘定音,以低價成交,不給其他買主競爭機會,貌似公平,但卻使得債權部門根本無從著手。

(九)利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廢債。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貸款客戶法人主體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黑戶”,即使明知其所謂賴帳,按目前各種規定,債權方也沒有從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貸款。有些企業就鉆這個空子,故意不參加年檢,在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下來之前,將有效資產處置一空,然后關門走人,形成“三無企業”,即無資產、無人員、無場所,債權部門追貸無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找不到債務人的如何追債

(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后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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